2020初会-实务-魔鬼集训营第5周-合同成本-2019年4月1日,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,向其销售a、b两项商品,a商品的单独售价为8 000元,b商品的单独售价为12 000元,合同价款为16 000元。合同约定,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,b商品在一个月(2019年5月1日)之后交付
销售a商品时应借记“合同资产”6 400元
交付b商品时应借记“合同资产”9 600元
2019年4月1日,销售a商品时确认“应收账款”
2019年5月1日,销售b商品时确认“应收账款”
分摊至a商品的合同价款=8 000÷(8000 12 000)×16 000=6 400(元),选项a正确;分摊至b商品的合同价款=12000÷(8 000 12 000)×16 000=9 600(元)。因只有当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,甲公司才有权收取16 000元的合同对价,所以甲公司2019年4月1日销售a商品时,应通过“合同资产”科目核算,不应通过“应收账款”科目核算,选项a正确,选项c错误。只有交付b商品后,才属于仅取决于时间流逝因素的收款权利,通过“应收账款”科目核算,选项d正确选项b错误。甲公司的账务处理如下:
(1)交付a商品时:
借:合同资产 6 400
贷:主营业务收入 6 400
(2)交付b商品时:
借:应收账款 16 000
贷:合同资产 6400
主营业务收入 9600